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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4)
www.110.com 2010-08-12 13:11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退还,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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