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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www.110.com 2010-08-12 13:11

  条例里的新亮点

  今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布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该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均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

  ———确定了各项定期抚恤标准的参照依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调整了批准烈士的条例;

  ———取消了对患精神病军人不能评定病残的限制。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

  ———调整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设置。把原来的“四等六级”改为“一至十级”;

  ———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范围和标准;

  ———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进行分类施保。实行重残军人整体保障,轻残军人重点补助,优抚对象普遍优惠,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

  ———拓展了对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增加了现役军人享受优待的内容;

  ———强化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涵盖和有效解决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许多条款都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制度改革的推进,原有的政策显现出它的诸多不适应性。有的政策已远远落后于其他改革的进程,如原政策规定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而目前国家公费医疗政策已不复存在,必须寻求新的出路;有的政策经过16年的检验急需调整,如伤残军人长期以来分“在职”和“在乡”两类,两者标准相差很大,但实际工作中很多在职伤残军人下岗失业后生活上比在乡伤残军人还困难。烈属、伤残军人等共和国的功臣大都经历了革命战争年代,随着岁月的流逝,如今他们年事已高,处于一生中最困难也是最需要国家帮助的时期。尽管近些年国家多次提高了他们的抚恤补助标准,但由于自身保障能力弱和历史欠账多等原因,他们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同时,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优抚对象求医看病的费用明显增加,负担越来越重,困难越来越多。因此,修订条例相关内容,提高各项待遇标准,明确各项社会优待,对于保障优抚对象生存权和发展权,提高革命功臣的生活质量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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