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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
www.110.com 2010-08-12 13:14

  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问题: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2年11月,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津党老【2002】19号)。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心照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由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及以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构成。

  二、2004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企业离休干部,已按照10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对于特殊困难企业支付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确有困难的,仍按照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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