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5)
www.110.com 2010-08-12 15:09
费用结算标准:在青岛市所属五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诊疗生育的,按当地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县级城市诊疗生育的,按青岛市五市平均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地级及以上城市诊疗生育的,按市内四区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
五、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 , 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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