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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2)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在新的《就业促进法》中设置了失业保险的“封锁期”。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失业者自身的过失,劳动局拒绝发给他所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这被称为失业保险的封锁期。封锁期最少为6周,最长为12周。相应地如果某人进入了封锁期,他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就要缩短。

  在德国还有一种因报到延误,而被扣减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凡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必须按照要求定期到职业介绍员那里报到。如果失业者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报到,就进入“报到延误期”。在“报到延误期”内,失业者还不到职业介绍员那儿报到,就要加重处罚。

  2002年后,受德国政府委托,哈茨专家委员会草拟了一系列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改革方案。在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方面,哈茨委员会建议: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时间由32个月缩短到12个月,同时,将目前失业金给付水平由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57%。

  2.建立以就业服务为核心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

  (1)改革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制度。哈茨委员会建议,将失业救济和社会救济合并,以减少社会上养懒汉的现象。将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改称为“失业金Ⅰ”,而失业救济将被称为“失业金Ⅱ”,它的适用对象将包括全部具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失业金Ⅱ”的数额按需发放,同时考虑到领取者是否拒绝工作中介或者再就业培训。

  (2)改革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德国对劳动机构改革的核心是把失业保险合并到职业介绍部门,将职业介绍员和失业保险工作者组成一个工作队,这样可以方便失业者求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将使失业保险更多地发挥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哈茨委员会建议,在两年时间内完成对联邦劳动局的改组工作,将各地方劳动局改造成为181个“就业中心”。每个中心负责解决当地所有失业人员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发放救济金、开发新的就业岗位、提供再就业培训、提供心理咨询与治疗、指导失业者投资创业与失业者借贷等。就业中心中,安置就业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年负责二百名失业者,收入与其业绩挂钩。此外,就业中心还必须在工作人员中,为每个雇主挑选一名固定的联络人。

  3.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联邦劳动局还实施促进职业培训措施,资助失业者参加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职业培训资助(BAB)是劳动局对国家认可的企业内部、外部职业培训班的资助,学费每月可得到1100欧元资助,但不是直接发放,只能以规定的项目报账或申领。这些项目包括:(1)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不超过348欧元,如住在父母家可得192欧元补贴);(2)学习资料费、实习劳动服装费(19欧元/月);(3)学习期间儿童照顾费(不超过130欧元/月);(4)交通费;(5)培训管理费;(6)家庭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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