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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2)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以将本人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前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作创业资金。

  根据物价增长幅度对失业人员给予价格补贴。在当年度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人员,可给予1个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

  六、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就业的,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用人单位使用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缴费后,失业时与城镇劳动者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改革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简化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逐步把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发放、促进就业和落实再就业政策等工作交由失业人员所在辖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八、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发改、经贸、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系平台,预测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展变化情况,重点监控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和困难行业,分析各种因素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或采取专项政策措施,调控失业率,援助失业困难群体,缓解因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九、加强对企业裁员工作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征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并向当地政府报告。法律不允许裁减的人员,如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工伤致残人员,不得列为裁减对象。政策要求扶持就业的人员,如现役军人配偶、劳动模范、残疾人员等,要实施积极的就业帮扶政策促进其转岗再就业。

  十、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继续做好失业人员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和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切实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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