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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0)
www.110.com 2010-08-12 16:16

  (三)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发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参保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等弄虚作假、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基金的;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二)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三)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本办法之内。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乡(镇)事务所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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