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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www.110.com 2010-08-12 17: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方法,这为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不能转移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群带来了福音。

  适应农民工跨地区就业需求

  近年来,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不能转移接续,每年春节前一些农民工输入地都会出现农民工“退保潮”,这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

  深层的原因是,改革开放30年来,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跨地区流动就业成为常态。

  “从根本上讲,制定实施两个办法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变化和运行特点的状况,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办法规定:“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破解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难

  据介绍,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

  而农民工参保比例过低,除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难这一重要原因,还面临着由于农民工工资收入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的缴费标准较高造成的缴费困难。

  办法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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