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就《北京市农民工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农民工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接新参加人员办理。
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
- ·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补充
- ·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
-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关于北京市各单位上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税收问
- ·养老保险转移与农民工参保办法即将出台
- ·我国将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
-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迟出台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养老保险基金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服
- ·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 ·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潜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 ·养老保险转移与农民工参保办法即将出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