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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否赔偿(3)
www.110.com 2010-08-12 15:53

  一般而言,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统筹支付、帐户支付、现金支付等。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的病种门诊中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医疗费,该费用由国家承担,在治疗中由医院直接予以扣除。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和住院、规定病种门诊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一般通过病、患者的医保卡直接扣除。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则为病、患者通过现金缴纳医疗费。

  关于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病患者的实际损失,实务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统筹支付和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病患者的实际支出,因此,除现金支付属于实际损失外,其他支付方式都不属于病患者的实际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统筹支付是由国家承担的,因此,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病患者的实际损失,而个人帐户中的金额是由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的,与现金支付一样,应当认定为病患者的实际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统筹支付的费用是由国家承担的,现金支付是由个人实际缴纳的,毋庸置疑,前者不属于实际损失,后者属于实际损失。其二,关于个人帐户的性质,尽管医保卡中的金额不得提现,也不得挪为他用,但这并不能否定病患者对医保卡个人帐户金额的所有权性质。一方面,依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办法,用人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8%,其中2%划入职工个人帐户,作为单位福利;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年度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也就是说,医保卡中的个人帐户是职工个人的工资和福利的一部分,从金额的来源性质来看,个人帐户的金额当然归属于职工个人;另一方面,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医保卡中个人帐户的金额归属职工个人也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和肯定。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法理层面的分析,还是制度层面的探讨,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都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侵权人应当就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①] 注:姓名均为化名。

  [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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