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16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国残联有关负责人就《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我国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做了专章规定。其中这次关于保障劳动就业权利一章里增加了几处新规定:
[李援]第一,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把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详细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 单位要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李援]法律对这个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各单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话,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这个制度具体实施的内容由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做具体规定,本法在33条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详细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并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李援]第二,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详细
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
[李援]三是,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详细
保障残疾人权利 国家机关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孙先德]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提出了一个针对性很强,同时也是很敏感的问题。
这里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内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除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去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有相关规定。昨天新闻联播里播出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应该说保护残疾人的态度国家是鲜明的。
- 上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能代替安置残疾人就业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
- ·宜昌市大力宣传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保障金
- ·宜昌市大力宣传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
- ·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法》的建议
-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
-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
-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河南外企安置残疾人就业可税收优惠政策
- ·对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
- ·中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及其实施状况
- ·湖南调整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
- ·社会保障部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
- ·残疾人保障法第九章——附则
- ·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