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发布公告,注销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お
第七章 复审
第九十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注册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但申请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二条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在核实后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注销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申请注销的;(二)确认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的;(三)在保健食品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保健食品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的标准收费的;(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上一篇:学校重大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 下一篇: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