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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与发展(4)
www.110.com 2010-07-26 15:1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防范方式,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刚刚起步。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风险分析

  1.SPS的风险评估

  关贸总协定(GATT)(即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1986-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确定了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SPS协定第一次以国际贸易协定的形式明确承认: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建立合理的、协调的食品规则和标准,需要有一个严格的科学方法。

  SPS提出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包括所有与之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①最终产品标准;②加工和生产方法;③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④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或与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其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⑤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⑥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SPS所描述的风险评估就是评价食品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SPS认为,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2.FAO/WHO以及CAC的风险分析

  1991-1998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所属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风险分析进行了不断地研究和磋商,根据SPS协定中的基本精神提出一个科学框架,将有关术语进行重新界定;研究将风险分析的概念应用到具体工作程序;完成的报告《风险管理与食品安全》中规定了风险管理的框架和基本原理[2];对风险情况交流的要素和原则进行了规定等。

  CAC提出的风险分析与SPS的风险评估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其主要区别在于应用范围方面,CAC的风险分析主要是针对食品,SPS的风险评估覆盖范围较大,适用于所有与人类和动植物的卫生措施和检疫措施;在名词术语使用方面,CAC把SPS的风险评估改为风险分析,而CAC中定义的风险评估则是整个风险分析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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