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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有望助女孩落户
www.110.com 2010-08-16 16:50

本报讯(记者李铁铮)女孩欣欣(化名)被遗弃11年后,养母始终不能帮其办理落户手续。最终,她们发帖寻找欣欣的亲生父母(详见本报昨日报道)。昨天,欣欣所在的通州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民政部已有相关文件处理欣欣这类被收养儿童的户口问题,待北京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后,其户口问题有望解决。

  昨天上午10点,欣欣的养母袁女士再次来到负责收养工作的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该处负责人韩女士表示,由于欣欣养母已有一个儿子,再收养弃婴已违反《》,目前不能给欣欣办理收养、落户手续。

  韩女士说,袁女士的行为已构成“”。

  2003年,国家专门出台措施,集中处理“事实收养”孩子的落户问题。当时,袁女士突发急病,错过了机会。今年9月5日,民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问题。目前,北京市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既然有了政策,相信实施措施也会很快出台”,韩女士劝说袁女士耐心等待。

  袁女士闻讯十分高兴,“这么长时间都等了,只要孩子的户口问题能解决就行。”

  昨天,一名通州区的读者致电本报,称其一名朋友当年曾遗弃婴儿,是否为欣欣正待核实。

  链接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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