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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有哪些
www.110.com 2010-07-15 15:27

    一、公司制改造。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三、企业分立。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四、股权重组。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本通知发布(2001年10月31日)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来自:[财税(2001)16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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