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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行关于企业异地兼并后的贷款管理问题的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工作中异地兼并而产生的原有企业债务与我行债权转移及贷款协议变更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兼并后贷款协议变更的签订问题

  企业间跨地区兼并,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后,被兼并企业所欠贷款由原经办行与兼并企业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要求兼并企业以被兼并企业财产作抵押,以保证兼并企业按期归还贷款。由此产生的异地贷款问题,按特殊情况处理,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兼并企业经办行管理问题

  为了强化被兼并企业原经办行对兼并企业贷款本息回收问题的监督与管理,被兼并企业经办行(甲行)要与兼并企业经办行(乙行)签订一贷款管理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乙行有责任协助甲行反馈兼并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和原有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甲行按贷款本息回收数的一定比例或其他方式向乙行支付管理费。

  建设银行

  19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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