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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暂免征税项目(三)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三、暂免征税项目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如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等)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外籍个人的某些所得(包括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合理的部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项目)。

    (三)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四)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

    (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六)已经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由于工作需要而留任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在其缓办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七)股票转让所得。

    (八)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

    (九)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中奖所得。

    (十)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十一)军队干部取得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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