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类加工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新招三类人员签一年以上合同并缴社保费
本市新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4类加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可以按实际招用人数,依照国家规定的定额上限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这4类企业是指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按照原政策要求,新办企业只有招用失业、协保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后才能减免相关税费,现有企业招用人员达到要求后则只能按一定比例减免。
《通知》同时规定,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有关人士称,实行这样的政策调整,一是为了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使企业每招用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其次是为了鼓励失业、协保人员自谋职业,减轻他们的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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