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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涉农优惠政策可节税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案例分析:A公司成立于1980年,是一家以甜菜为原料加工白糖的老企业。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吉林省某县城西南部近郊,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其中,1万平方米为生产车间占地,剩下22万平方米全部为储存晾晒甜菜场地。

  2004年1月该区域被划入县城规划区的范围,属土地使用税的三级地段,按规定年税额是1.5元/㎡.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及时进行了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辅导。公司每年将负担土地使用税:1.5×23=34.5万元。

  近几年,由于公司经营不理想,年销售额一直在500万元左右,企业的经济效益始终在微利的边缘挣扎。公司的王经理王经理觉得如果再按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足额地缴纳税款,对公司的经营无疑于雪上加霜,难堪重负,但又不知道该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2004年3月,王经理聘请大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到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注册税务师老王对企业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所用的原材料甜菜,在每年秋后10月份才能上市,到来年的4月份后已基本没有货源,这也使得企业的生产期最多只有7个月。即生产期只能在每年的10月初的甜菜收购季节开始,到第二年的4月份。剩下的5个多月,公司车间停产整修,大部分工人放假,整个公司的土地闲置,杂草丛生。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概括地说是:农忙时节,公司停产;农闲时节,公司生产。

  针对公司拥有大量土地面积,而又季节性生产的特点,注册税务师老王提出了两个巧用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案,供企业自主选择。

  方案一、从每年的公司停产开始(农忙时节),着手组织公司员工利用公司场地直接种植甜菜或其他农作物。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公司至少在停产期间(农忙时节)将不必再为储存晾晒甜菜场地支付土地使用税1.5×(23-1)×(5÷12)=13.75万元。另外,秋后的农作物也是一笔额外创收。

  方案二、在每年的公司停产期间(农忙时节),把公司22万平方米的储存晾晒甜菜场地有偿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按市场价格 0.15万元/公顷(1公顷=1万平方米),预计每年将收取土地转让费0.15×22=3.3万元。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公司在停产期间(农忙时节)节省储存晾晒甜菜场地所负担的土地使用税13.75万元的同时,还将净收入转让费3.3万元(免税),从而为企业增益17.05万元。

  经过比较分析,王经理最后高兴地选择了方案二,并马上着手实施。同时在2004年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有关场地(停产期间)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一些证明文件。

  启示: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鼓励纳税人合理、合法地加以利用。现实中,之所以出现有些纳税人因享受优惠政策不当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理的案例,很多时候是因为纳税人没有科学的利用好税收政策。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注册税务师老王的纳税筹划方案成功的关键,正是有效地利用了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中有关涉农土地的税收优惠条款。这也提醒纳税人:依据国家税收政策,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纳税人是能够达到合理合法地节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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