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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法的税收筹划为何搞砸了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凡事都有一个度,过了自然就有问题,甚至会走向反面。这不,一个税收筹划得好好的事情被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给弄砸了,两个企业的大好前程也被葬送了。

  200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四票比对软件发现的异常发票下发到某县国税局,A公司与B公司名列其中,原因是废旧物资发票比对日期不符。该发票开具金额为99万元,发票显示的购货方(A公司)、销货方(B公司)识别号均正确,但发票存根联日期为3月27日,抵扣联日期为3月31日,二者不一致。某县国税局对这个信息引起了高度重视,抽调税务人员对A公司(属于抵扣方)实施调查核实。

  通过调查了解到,A公司是2003年3月成立的废旧物资加工企业,2003年10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并由税务机关监制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A公司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由于需要从外单位购入原材料,A公司的成本大幅度增加,实际获得的税后利润却没有增加多少。在有关专业人士的指点下,A公司在进行了一番税收筹划后,于2003年12月投资建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B公司属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这样,A公司不仅获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金,B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且由于A公司控股B公司,实际不影响公司的利润所得。2004年,A公司取得了很大成功,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三项节税150余万元;2005年节税近300万元。

  2004年2月,货运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办法执行。运行的四小票比对软件,形成总局、省级、地市级、县级国税局的四级监控协查系统,每月“四小票”的开具方、抵扣方通过网络将信息传至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监控比对,找出“异常发票”,分发到各地协查。A公司的那份日期不一致的发票被查出来了。

  税务人员对那份发票进行了调查,发现B公司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与A公司取得的抵扣联日期是一致的,都是2006年3月27日;A公司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却不一致。原因是由于当时A公司发票录入人员有私事请假,由另一名人员在不了解操作规程和要求的情况下于3月31日急于录入《发票抵扣清单》时,以当天日期录入。属于纳税人输机错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这本可以抵扣。

  但税务人员考虑到发票金额较大、B公司的用票量增长较快,加上近期外县市废旧物资发票不断出现假票等问题,经汇总后决定借此机会了解一下当地废旧物资发票的运行情况。税务部门于是分别将A公司、B公司2006年前4个月的用票金额进行了汇总,核对对应的实际原材料库存量、使用量,按照投入产出法确定A公司的产量、库存量,再与账面数额核对。通过账实比对,A公司原材料金额相差近1000万元,涉及进项税金近100万元,而按投入产出比的产量计算A公司少计收入1500多万元。通过外调、询问和查阅资料,税务人员发现B公司的收购能力虽已大大超过负荷,但仍然远远不能保证A公司的原料供应。

  通过税务人员的多方询问、调查,B公司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随着A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废旧物资材料需要量与日俱增,仅凭B公司已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如果从其他公司购料,大把大把的钞票眼巴巴流入他人腰包实在太心疼了。为了不想让肥水外流,B公司在没有回收足够的废旧物资的情况下向A公司虚假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从而使A公司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金,少缴企业所得税。

  本来是一个合法的税收筹划,但由于B公司虚开发票、A公司虚假抵扣税金,反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税务机关将对它们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将根据需要追溯到2004、2005年度,等待两家公司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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