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称自2008年3月1日起(含3月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昨天,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证实了上述规定内容,并从3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三费一金扣除后再缴税
南京市目前有150万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现行的1600元/月费用扣除标准计算,有45%~55%的纳税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之后,“一方面,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市民无需纳税;另一方面,由于在扣除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后还允许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每月总收入在2500~3000元的市民很可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计算,新标准实施后,月收入在扣除“三费一金”免税收入之后在2000元至6000元的工薪阶层,每月将减轻税负20元至60元不等。
张小姐在一家家具城工作,每月的收入有2500块钱左右。“年轻人的花销比较大,我每月的收入也就2000多块。如果按原来标准征收的话,每个月要缴几十元税,是我一天的生活费呢”。张小姐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按照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自己每月应纳个税为(2500-1600)×10%-25=65元;而按新标准的话,(2500-2000)×10%-25=25元。“算下来至少可以少扣40块钱,一年下来也能多出不少收入呢!
个体户每月也扣除2000征税
此外,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月减除的必要费用也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样就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保持一致,更加体现了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的公平性。
外籍人员附加费扣除标准下调
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的同时,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标准也从原先的3200元降低到2800元。由于享受附加费用扣除标准的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因此这次调整对外籍人员的应缴纳税款没有影响。但因为国内人员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使国内人员和外籍人员以及可以扣除附加费用人员的费用减除差距将进一步减小。例如,某外籍专家在2008年2月和3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样为10000元,由于个税附加费用扣除标准降低了,那么他2月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应按(10000-1600-3200)×20%-375=665元计算,2008年3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应按(10000-2000-2800)×20%-375=665元计算。也就是说应纳税额并没有发生变化。
2月收入3月发未必划算
下月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正式使用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3月份开始实施新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如果2月份的工资奖金不发,放到3月份再发,那不是就可以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吗?”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给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而有些纳税人则私下里打起了“小算盘”。对此,南京地税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反而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打个比方,业务员李先生的底薪是1700元,2月份奖金是1200元,假设3月份奖金是2200元。如果按正常的工资、薪金发放流程(3月1日前发放奖金),那么李先生2月份需缴纳的个税为(1700+1200-1600)×10%-25=105元;3月份缴纳的个税为(1700+2200-2000)×10%-25=165元。如果故意将2月份奖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而之后月份的工资、薪金并没有顺延发放的话,那么虽然李先生2月份收入未超过2000元,当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3月份需将2月份奖金、3月份工资与奖金合并计算纳税,则他3月份需缴纳的个税为(1700+1200+2200-2000)×15%-125=340元。两者比较可见看出,如果把2月份奖金挪到3月份发放,要比当月正常发放反而多缴70元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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