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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进仓库,还是当废品卖掉
www.110.com 2010-07-15 17:34

   某公司有一项固定资产,购入价100万元,原先估计的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零,已经使用6年,计提折旧60万元。虽然该固定资产的净值仍有40万元,但已经不能再使用了,只能作废品销售,估计可得资金2万元左右。于是公司即将该固定资产弃置仓库。那么对公司的此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处理才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呢?

    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税收政策,应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可供公司选择的方法有两种:其一,是在弃置固定资产的同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0万元。其二,将该项固定资产视为废品进行销售。

    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直接减少当期的计税所得,为防止企业采用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避税与逃税,现行的所得税政策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任何减值准备。如果企业计提了减值准备,那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必须将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额调增为计税所得。因此当企业选择采用第一种方法即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其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是不能实现税前列支的。此时,企业所能够在税前列支的应该是该项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计提的折旧。也就是说,在计提资产减值的当年,应该将所计提的减值40万元全额调增计税所得,同时按照应当计提的折旧额10万元调减计税所得。其后几年的处置基本一致。固定资产的剩余需要经过4年才能实现税前扣除。因此,选择第一种方法,企业不能获取任何的节税收益。

    而选择第二种方法时,情况却会发生变化。既然该项固定资产已经不具有任何的使用价值,那么对企业来说,它就是“废物”。对于废物,企业当然可以将其弃置在仓库中,也可以作为废品销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不过,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将其弃置于仓库却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其一,这种弃置将增加企业的无效资金占用量,就本例而言,占用资金约2万元;其二,这种弃置将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如占用仓库面积等等。相反,将其作为废品迅速销售则更好,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企业的可用资金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在此时可以取得更多的税收经济收益。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时,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最终的盈亏则计入营业外收支科目。在税收上,政策基本一致,因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亏损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企业能提供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七项证据,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和批准后,此项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当年可以少缴纳所得税税款。同时,如果采取废品销售方式,也意味着企业可以另外获得一些具有时间价值的资金。假设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比例为6%,那么该公司由此可以获得的资金价值(按单利计算)将为10×33%÷(1+6%)+10×33%÷(1+6%×2)+10×33%÷(1+6%×3)+10×33%÷(1+6%×4)=11.54(万元)。如果按照复利计算,其金额则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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