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新设的商业企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呢?这里面很有学问,应该筹划一下。
先举例分析如下。
南昌某大型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了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和获取更多收益,2003年拟在周边城市投资建一个具有批零兼营方式的商业企业丙企业。经预测,丙企业全年可获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中批发收入1200万元,零售收入800万元;全年可获毛利(即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240万元,其中批发和零售各获毛利120万元;扣除各项税费后可获利润100万元,其中批发利润60万元,零售利润40万元。企业需招聘员工100人,其中批发环节的员工20人、零售环节的80人。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并假定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经过一番分析后,认为新设的丙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多招聘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因为根据财税[2003]133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对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在2005年底之前,企业每招聘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税务部门将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2000元。据此,他提出了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如招聘10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扣减企业所得税20000元,企业净利润增加20000元。
方案二:如招聘30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扣减企业所得税60000元,企业净利润增加60000元。 但为甲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在获知该情况后,却提供了两种更好的方案。他认为新设的企业最好单独设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独立企业。因为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即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方案三:如企业招聘10名下岗失业人员,这些人都在零售企业工作,占零售企业职工人数(职工80人)的12.5%,则税务部门可减征其企业所得税:40×33%×12.5%×2=3.3(万元),企业净利润可增加3.3万元。
方案四:如企业招聘30名下岗失业人员,其中有24名在零售企业工作,占零售企业职工人数的30%,另外6名在批发企业工作。则零售企业可免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17%×(7%+3%)=2.04(万元);免缴企业所得税:(40+2.04)×33%=13.8732(万元)(因为较批零兼营税前扣除少2.04万元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零售企业多获净利润15.24万元(2.04×67%+13.8732);对批发企业可扣减企业所得税12000元,两企业合计多获净利润16.44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出,方案三、四比方案一、二对企业有利,新设的丙企业最好还是分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独立企业。不过,企业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按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去申请办理。
总之,新设的商业企业成立时,选择经营方式有学问,在具体筹划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批零兼营企业,如分解为独立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后,就不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了,企业的税负就有可能发生变化等等。
业人员,因为根据财税[2003]133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对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在2005年底之前,企业每招聘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税务部门将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2000元。据此,他提出了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如招聘10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扣减企业所得税20000元,企业净利润增加20000元。
方案二:如招聘30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扣减企业所得税60000元,企业净利润增加60000元。
但为甲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在获知该情况后,却提供了两种更好的方案。他认为新设的企业最好单独设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独立企业。因为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即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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