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
l货币。即以现金出资。
2.实物。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其作价曲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外国合作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国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标准应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调整。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88年1月1日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1997年9月29扫发布的补充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1.合营合同牛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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