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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业务组建公司降低税负
www.110.com 2010-07-15 17:25

  黄河能源实业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煤气的生产与销售。近年来,企业一直处于微利状态。为了能使该公司轻装上阵,进一步扩大劳动力就业,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其实行改制。改制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清算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为1000万元(含税价),成本费用500万元(含税价),其中外购材料、劳务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的进项税额45万元。该公司适用城建税的税率7%、教育费附加3%、所得税税率33%(为了简化分析过程,不考虑其他经营业务、资金时间价值和印花税对税负与经济效益的影响)。

  黄河能源实业公司将取得的煤气初装费收入与煤气销售收入分别核算,煤气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取得的与其相关进项税未作抵扣,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33万元〔1000×3%×(1+7%+3%)〕。

  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将取得的煤气初装费按13%的税率补缴增值税:1000÷1.13×13%=115.04(万元)。

  对于进项税额4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抵扣期限,税务机关不予抵扣。

  适用政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的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目前有两个文件。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有关文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后,对上述政策可以理解为:在报装环节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应纳营业税,在以后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分次收取的应视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

  黄河能源实业公司应当将初装费区分为“报装环节”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两个环节分别核算,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就该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协商。在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分别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上述初装费在不同环节收取,缴纳的税种是不同的,而认定的主动权一般在税务机关。

  筹划思路为了降低操作风险,公司聘请某税务咨询公司的专家为其筹划。考虑到黄河能源实业公司正在酝酿企业改制,方案未定。专家针对原公司经营范围和上述1000万元初装费的问题进行分析:如果缴纳营业税,则企业可以获得利润467万元(1000-500-33);如果缴纳增值税,公司可以获得的利润为422.95万元〔1000÷1.13-(500-45)-7〕。经过两个结果比较,专家给企业作了如下筹划方案。

  黄河能源实业公司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结构调整,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黄河物业公司和黄河能源实业公司:由黄河物业公司经营各种管道(供水、供电、供气)的安装、维修、保养以及黄河能源实业公司原有房产、职工房产的维修等业务;黄河能源实业公司经营原来的主业,即煤气的生产、销售业务。

  经过这样筹划,新成立的黄河物业公司成了理所当然的营业税纳税人,煤气初装费由黄河能源实业公司收取变更为由物业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的初装费就可以名正言顺的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避免了初装费被税务机关当作增值税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筹划点评国税函〔2002〕105号和财税〔2003〕16号两个文件都是关于管道煤气的初装费的税收界定,但两个文件对初装费的收取环节有不同的描述。一个强调在“报装环节”,一个认定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而在现实生活中,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对初装费的收取确实存在以下不同情况:一是随同水电气费分次收取,即安装时不另行收费;二是房地产开发时一次性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房屋售出后再由房地产公司分别向住户收取;三是居民入户时向居民一次性收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确定哪些情况属于报装环节,哪些情况属于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环节,避免因概念不清而增加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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