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福利纳入工资”新规公布以来
申城难觅“守规矩”企业
专业人士解读:并非企业有意逃税;税务部门:近期无新的纳税政策出台
即时播报记者 李强 报道 财政部的一则“通知”,改变了企业职工每月的缴税额?一张被多扣了税的“工资条”近日引起广泛争议。据同城某媒体报道,上月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做出的新定义,让部分申城企业调整了扣税范畴,导致职工税负增加。
对此,记者连日来采访了申城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小企业的财务外包公司,结果发现如此“守规矩”的企业竟十分难找。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财务外包公司均表示,尽管注意到财政部的《通知》,但由于没有新的会计准则以及新的税收政策公布,企业纳税近几个月以来并没有新的变化。“企业职工多扣的税,应该与福利纳税无关”,税务部门人士也证实,在财政部的《通知》发布后,税务部门并没有心的税收政策出台,所谓的企业调整纳税也无从谈起。
企业调查:福利纳税尚待税务部门说法
财政部上月下发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那么,《通知》究竟给企业职工缴税带来哪些变化呢?晨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就职于大中型企业或小企业财务外包公司的财务人士。
在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王艳(化名)介绍,《通知》出台后,公司职工的缴税额并没有因此发生变化。“我们还要等对口的税务部门的通知,在此之前,不知道该怎么操作”,王女士表示,他们公司的职工福利大概分为按月发放的饭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还有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住房补贴、疗休养费等。“这些收入涉及到的税收,我们职工个人其实并不承担,都是企业帮助缴掉了,一直以来都是如此,没有因为财政部的‘通知’就改变了”,王女士还表示,“如何缴税,具体还要看企业的自身情况,只要不违反税收规定,企业愿意帮职工多负担点也没问题。”
“福利纳税应该还没有执行,因为企业方面还没接到税务部门新的通知”,一家小企业财务外包公司的负责人许小姐告诉记者,“除非有财税部门强制性的规定,必须执行的,我们才会去做,否则,只要不违法,能不缴税的,我们一般就不会做进去的”。据了解,许小姐的公司负责20多家上海小企业的财务外包工作,其中,多数小企业都会给职工按月发放一些交通、饭费等补贴。
许小姐表示,“我注意到了财政部的《通知》,但新的会计准则还没调整,税务部门也没有新的规定下来,所以,我们帮小企业做账和纳税都没有变化”。许小姐表示,“企业纳税调整主要还是听税务局的,税务部门没有新的要求,我们一般不会主动调整的”她预估,“纳税调整可能还需要一定时间,不可能上个月出台的通知,这个月企业就执行的。”
一位从事企业财务工作多年的荣先生表示,“做企业财务工作的,只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如果两条路都能行得通,一个过路费3元,一个过路费10元,我们肯定选3元的走,这样对企业跟职工都有利”。
部门说法:福利距离征税时间还早
事实上,财政部的《通知》所涉及的“福利并入工资,参与纳税”是早已开始的事情。2008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已作了明确规定,即“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目前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用,大多不出此列,皆属应纳个税的范围。
在《通知》发布后的12月初,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明确强调,“《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如此看来,财政部的《通知》与福利纳税并无直接的关联性。
一位税务人士表示,财政部的通知,主要是把货币化的房补、餐补、通讯补贴等这些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税务部门还没相关的规定,所以,这部分福利距离征税还早。
记者手记:福利纳税,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复杂
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一经公布立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解读认为,这意味着福利将一并被征个人所得税。
从正面意义来看,职工福利纳入征税范畴确有值得期待的地方,比如会有一定的公平效果,尤其对垄断性企业自产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等约束,理论上不失为一种“均贫富”的手段。
但是,从现实情况看,福利纳税仍处在“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复杂”的阶段,企业的财务人士认为,职工福利缴税还有些“遥不可及”,财政部出文后,还要看税务部门是否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先抛开行政分工的复杂性不谈,从长期发展来看,福利纳税的方向似乎已经明确,尽管有些“遥不可及”,但总有落实的那一天。
所以,被征税人对福利纳税的切身感受,应引起财政及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税收的负担感,税收的回报感,以及税收的公平感。让广大纳税人能切身感受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价值,才是政府财税主管部门以及新规应尽的本分。再者,纳税调整涉及的公平问题更不容回避,财政部的《通知》似乎仅仅针对企业,难免给人避重就轻之感。确保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之间有同等的“待遇”,而不是单独针对企业,方能迎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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