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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应全员全额扣缴个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本报讯(记者 黎铁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的精神,长沙市地税局对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将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据长沙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长沙地税提醒,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个人取得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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