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利用全员全额申报软件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二)上门自助申报方式。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提供装有全员全额申报软件的终端设备,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磁盘导入或手工输入扣缴信息,实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前应记录以下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上传《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基础信息。但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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