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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暂不征个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18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版个税申报表。根据新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从这张新版表格上,可以看到,在财产转让所得一项中,特别增加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个申报事项,从2008年1月1日起,高收入者申报个税的时候,要在这两栏里面,明确填写自己炒股和卖房的收入。

  今年股市火爆,估计由于股票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金融市场带来的个人收入将大幅增加。其中计算股票收入,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但不计算尚未卖出股票的账面盈亏。这种情况下,只要把握好卖出股票的时间,就能够合法地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的这个规定,再次使得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纳税,成为外界热议的焦点。

  大家更担心的是,随着炒股收入申报方式的调整,国家会不会开征炒股票转让所得税。

  在此之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高收入人群,绝大多数是工资性收入和劳务收入超过十二万的人。那么,现在炒股和卖房的收入超过了十二万的人群,是不是必须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呢?

  国税总局表示,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并不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文件,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在研究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时考虑到: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无疑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同时考虑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

  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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