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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拍卖所得须缴个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18

  随着经济的发展,南昌市的拍卖业走向了繁荣。昨日,记者从南昌市地税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该局出台了新规,即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要缴纳个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还规定个税必须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新规要求,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艺术品拍卖,由于许多拍品的买入价格很难确定,南昌市地税部门对此进行了规范。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否则,地税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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