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企业有几位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间取得的所得,是否都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
答:财税[2008]7号文件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吉地税函[2002]77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对上述人员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应以人事部门所批准的离休退休工资额度为标准;对其取得超出标准以外的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于延长退休期间的高级专家取得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掌握可按吉地税函[2002]77号文件规定:应以人事部门所批准的离休退休工资额度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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