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是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或3~10万元的微利企业,分别减按18%和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乡镇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符合规定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一定比例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达40%的,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购置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减免;对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是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从上述列举的措施来看,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养,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其次是政策措施零散,政策形式不规范。从内容上看,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另外,这些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低,缺乏有效的保证。再次是政策手段单一,优惠力度小。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限于所得税等方面,并且只提供了税率式、税额式两种减免税方法,没有利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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