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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商偷税跑了 商场买单亏了
www.110.com 2010-07-15 16:49

 
  周经理这些天心里有点烦。不仅仅因为企业效益差,员工发工资成了问题,而且碰上一件麻烦事,令他心里直喊“冤”。公司出租的商场租金没有收到,还因承租方没缴纳税款就跑了,被税务机关追究连带责任,补缴承租方未缴纳的税款3万元。员工怨声载道,主管部门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为盘活企业资产,江西某公司决定将一商场承租给外地客商经营。由于不懂税法,公司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而且为稳定外商,公司答应年底一次性收取租金。因经营不善,外地客商一走了之,没交租金,也没缴税。税务机关在多次查找未果的情况下,找到该公司,指出其负有连带责任。周经理大吃一惊,怎么也想不通。他认为公司已经将经营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税收自然由承租人缴纳。公司只是收取租金,不参与任何管理,承租人才是纳税人,其经营应负担的税收与公司没有关系,并拿出相关合同为证。

  税务机关向他详细讲解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同时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在税法面前,周经理哑口无言,只得缴纳了3万元税款。

  作者:廖永红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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