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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要交纳
www.110.com 2010-07-15 1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应税的“借款合同”仅仅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其它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所以非金融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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