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决鉴材的提供问题。鉴材是一种证据,适用于证据的规则同样适用于鉴材。在鉴材的提供上,不宜分配举证责任,应当模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向当事人明确指出各方都负有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要求持有鉴材的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全面收集和完整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同时,应当合理确定鉴材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法院指定鉴材举证期限,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减少在后续诉讼中出现新的鉴材的可能性。在涉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鉴定中,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某一鉴材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鉴定的内容不利于鉴材持有人,合议庭可以作出推定该鉴材客观成在的认识判断,并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作为鉴材纳入鉴定。
(三)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处理。
(1)对鉴定方法不涉及对方当事人人身配合的鉴定,提出鉴定申请完全属于当事人举证范围的事项,不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鉴定条件或要求,不应当进行鉴定的反对意见。对此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符合鉴定条件和要求,反对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准予鉴定的决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从而不配合鉴定相关程序进行的情况,例如不参与确定鉴定机构的程序、不提供鉴材、对鉴定结论不发表质证意见等等。对此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凡当事人均负有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怠于参与与鉴定相关的程序,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以促使该当事人参与和配合鉴定相关程序的进行。
(2)对涉及身份关系或者依鉴定方法需要对方人身配合的鉴定,如亲子鉴定、法医等,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如果对方拒绝配合鉴定的,不得强制进行。对亲子鉴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意见证据,必须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遵循由表及里、由形式而实质的认识规律,因而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一)对鉴定结论的形式审查。
对鉴定结论的形式审查,主要是看鉴定报告是否具有完备的形式要件,鉴定是否具有合法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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