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结论审查 > 结论合法性审查 >
对民事审判鉴定问题的讨论(三)(6)
www.110.com 2010-07-22 14:50

  1、特殊的审查认证程序。对涉及鉴材较多、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鉴定,一般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作出正式的鉴定结论之前提供初步鉴定报告,留给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合理期限,经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报告的意见并告知鉴定机构;同时合议庭对初步鉴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发现初步鉴定结论有缺陷,应告知鉴定机构进行补正。即通过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初步鉴定报告,对初步鉴定报告询问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初步审查的形式,以发现鉴定中的问题,给鉴定机构提供补正机会,确保鉴定机构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2、补充鉴定。经审查,如果发现鉴定结论未能就委托事项进行全面鉴定,或者出现新的相关鉴材,或者在鉴定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纳入鉴定范围,应通知鉴定机构补充鉴定。

  八、对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鉴定的处理

  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如何审查判断是否应当鉴定的问题,以及二审认为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成立、应当进行鉴定,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当前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的处理原则。

  处理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能动辄予以驳回,应当认真审查,只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正当,且待证事实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在案件终审判决之前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考虑。(2)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进行限制性把握。提出鉴定申请是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诉讼程序不同阶段的举证时限内提出,因此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应当进行限制性把握。(3)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理由成立、应当进行鉴定的,是在二审程序中直接进行鉴定,还是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程序进行鉴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二审法院决定。

  (二)对当事人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的限制性把握。

  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除了审查申请鉴定的问题是否符合准予鉴定的条件和要求外,还应从二审程序的角度进行限制性把握。

  1、从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诉权方面限制把握。分两种情况:(1)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一审本诉或反诉请求范围以外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予以驳回,告知其可另行起诉解决;(2)被上诉人一方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如果该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更有利,鉴于其并未提出上诉,因而对该鉴定申请予以驳回,但如果该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对抗上诉人一方的上诉请求的除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