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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审查质证(3)
www.110.com 2010-07-22 14:49

  第二是鉴定过程的质证。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看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在被告委托的情况下,均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职权可以主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技术手段是否科学,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送交的检材或样本,以及原始材料是否客观、全面、真实可靠,有无遗漏和缺失;相关检材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基础等。比如病情材料中的伤口长度与实际长度的比较,X光片或CT片的报告单结果与实际读片的结果是不是一致,这些应该在鉴定书上反映出来。有时个别医生为某种利益驱动,片子所显示的结果与报告单上写的结果并不相同。

  第三就是质证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鉴定书一般都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材、检验记录、检验方法、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其中检材和检验记录是基础,应审查其客观性、真实性。检验方法是保障,应审查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分析说明部分尤为重要,应重点审查。因为它主要说明的是通过这些客观条件和科学的方法,如何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整个鉴定过程的高度浓缩和鉴定书的精华所在。在法医学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应包括检验到的客观情况、收集到的文字材料、作过的物理学检查,通过这些得出的法医学诊断以及为什么这样诊断。据此又依照什么鉴定标准,为什么用这个标准,最后得出一个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其逻辑性是很强的,它是检验鉴定文书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的重要保证。在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其推理的逻辑性、分析的合理性,因果关系是否清楚,运用标准是否准确得当等。审查鉴定书的结论部分应着重看有无与案件事实明显相矛盾的地方,鉴定结论是否按要求作出的,不能答非所问,含糊不清,模棱两可,鉴定结论是否按鉴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的,有无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文件为依据,鉴定人之间有无分歧意见,鉴定结论是否注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另外,还须注意到鉴定书的结尾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签名盖章,鉴定日期。以及多页鉴定书是否加盖了骑缝章,鉴定书文字上是否有涂改现象等。特别是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鉴定结论,更要进行认真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审查。

  第四在审查质证多个鉴定结论过程中三种常见理解偏差。1、前后两个鉴定结论不一致,认为前错后对。不少人认为,第二次鉴定吸取了第一次鉴定中不被接受采纳的教训,因此其结论优于前次鉴定。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是鉴定依据是否充分,而不是鉴定的先后顺序。认识顺序虽然对鉴定有一定的意义,但许多情况下,委托鉴定机关并不告知曾经做过鉴定的事实,从科学和法律的意义上也无必要。2、上级鉴定部门与下级鉴定部门的结论不一致,认为上对下错。一般情况而言,上级鉴定部门经办疑难案件度多,鉴定经验丰富,仪器设备条件好,鉴定结论准确程度可能高些,但这种情况并非必然规律,结论正确与否仍然要以客观依据是否充分为准。3、知名鉴定人与一般鉴定人、高职称鉴定人与相对低职称鉴定人的结论不一致时,认为前者就是对的。科学的认识是客观的、平等的,不在于人的地位和机关的级别,鉴定结论也不受隶属关系的制约。审查质证鉴定结论不能离开检材、样本的自身条件和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符合客观标准这一基本事实,如果根据有关鉴定的外部现象去评断鉴定结论的是非对错,其结果必然产生片面性或者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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