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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事故
www.110.com 2010-07-22 15:57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33%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者。

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痰痕面积>70%。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而致严重功能障碍。

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5%

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35%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单肢瘫肌力2级。

1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2.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3. 心功能不全二级。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慢性白血病。

1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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