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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规范:十级事故
www.110.com 2010-07-22 15:57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全身瘢痕面积<30%。

  3.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4.双眼矫正视力≤0.8。

  5.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6.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7.一耳或双耳缺损>2cm。

  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9.牙齿除 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1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立,张口困难Ⅰ度。

  11.外伤性推间盘突出,经治疗后无后遗症。

  12.四肢大关节之一创伤性骨关节病,无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之一软骨或骨骺损伤,无功能障碍。

  14.四肢大关节之一脱位,无功能障碍。

  15.肌肉、肌腱、韧带断裂,功能障碍。

  16.运动员周围神伤经损伤,无功能障碍。

  17.运动员因伤致腰椎峡部裂,无功能障碍。

  18.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部分丧失。

  2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2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2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23.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4.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25.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26.拳击运动员被击昏,Ⅱ度颅脑损伤,无功能障碍。

  27.运动员发生运动性心肌炎、运动性贫血,无功能障碍。

  2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29.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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