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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规范:八级事故
www.110.com 2010-07-22 15:57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

  1.运动员因脑损伤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全身瘢痕面积40%~49%。

  4.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6.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度)。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9.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0.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1.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1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13.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14.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5.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7.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8.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9.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指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2.身体各大关节之一发生骨关节病,功能部分丧失。

  23.心功能不全一级。

  24.肺段切除。

  25.脾部分切除。

  26.胃部分切除。

  27.运动员因过度训练而终止运动生命者。

  28.鼻再造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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