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现场确认提交材料的提示: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护照报名的人员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司法部《公告》(第85号)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二)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1、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须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各地在审查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加以确认。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为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习(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考生除外)。为此,建议我市报考人员对本人所持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做提前查询,并尽可能打印查询结果《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备查验。查询方式如下:
(1)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网上可查询的,可登陆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进行学历在线查询。
(2)确认现场进行查询。
(3)上述两种方式均查不到的,请至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南京市江东北路299号)申请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电话:025-86297115、86297127。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凡符合司法部第85号《公告》报考条件,但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经批准,并作出“本人承诺”,方可报名。
1、证(件)书失效、破损、遗失,或信息不一致。
(1)身份证丢失或身份证使用已过有效期限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姓名变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在现场审核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新证,或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载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格式化打印版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2)毕业证书与身份证上的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须提交毕业院校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校正证明》。
(3)毕业证书遗失的报名人员,应提交毕业院校补办的《学历证书证明》原件。
(4)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欠贷未还导致毕业证书被暂扣的,应提交被暂扣毕业证书的毕业院校或贷款银行出具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函。
2、港、澳、台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审核及放宽地区
(1)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2)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3、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报考。
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全日制本科生;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三者缺一不可。须由所在院校(或教务处)出具并载有上述三个条件内容的格式证明,方可报名。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含论文等级)已全部合格的报考人员。
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或者是提交省辖市以上自考办盖章证明的《毕业生登记表》报名,并注明签发毕业证书的时间(加盖印章);其他成高、函授、远程等,已完成全部学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的,提交主考院校(大校)出具的“全部课程学完,成绩合格,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的格式证明报名,并注明签发毕业证书的时间(加盖印章)。
5、军队院校学历教育。
(1)现役军人持有军队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成人教育(函授)、军队自学考试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报考的,须由军籍管理部门出具学习期间军人身份证件或证明。
(2)军队转业、退伍人员持有军队院校学历证书,须提交本人学习阶段具有军人身份的证明(军官转业证、士兵退伍证或者原所在部队、毕业院校出具的有关书面证明)。
(3)非军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须出具《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6、党校学历教育。
党校通过全国教育系统统考招生录取,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的,可以报考,但须出具《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二、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未合格人员在办理现场确认时,按规定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简化审核手续。
(二)开辟“绿色通道”,对残疾、孕妇和重病患报名人员直接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三)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应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身份证件、准考证主证和副证共同构成准予考试的有效证件,三者缺一不可。在参加考试和资格申请时均须出示三证,应妥善保管。
(四)持军官证、士兵证报考者需进行现场人像采集。现仍使用第一代身份证人员自公告发布后,须尽快更换第二代身份证,以便于准确采集、比对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报考人员滞留时间。
(五)持有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已办理自学考试和成人教育毕业登记的、银行欠贷的等报考人员,除须提交证明材料外,均需作出“本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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