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司考名师讲义 > 三国法讲义 >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7
www.110.com 2010-07-23 15:08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A.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①护照签证制②接受安全卫生检查

  B.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

  C.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

  二、外国人的待遇。在我国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某些方面规定了差别待遇,某些领域高于中国公民的优惠待遇,在特写领域和范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差别待遇,国际法承认,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D.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三、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性质:

  A.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

  B.在国家间进行

  C.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D.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2、条件

  A.由所在国的国家不得行为所致

  B.国籍持续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范围

  A.国民被非法逮捕

  B.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D.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主体:国家

  2、引渡对象: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第三国人,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可引流罪行:一般接受的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

  A.战争罪、反各平罪、反人类罪

  B.各族灭绝或各族隔离罪

  C.非法劫持航空器

  D.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

  4、引渡程序:请求的提出、答复、文件材料传送、移交引渡人

  二、庇护

  1、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国家只要不违背国际义务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

  3、不得庇护的罪行:战争、各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4、被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外国侨民待遇

  5、庇护是基于领土行为,不等于不引渡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代表与依领事机构的区别:

  外交机构领事机构

  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与相关地方政府进行交涉

  职务范围:接受国全境限于其辖区

  二、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1、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及最高礼遇)、政府(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及相应礼遇)、外交部门(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

  2、外交代表机关

  ①使馆的职务:

  A.代表

  B.保护

  C.谈判和交涉

  D.调查和报告

  E.促进

  ②使馆的组成和等级

  A.大使:派遣元首向接受国派出的最高一级使节,代表本国及其元首与接受国办理相关外交事务。享有使馆馆长中最高礼遇

  B.公使:二级使节,与大使职权相同,礼遇上稍逊于大使

  C.代办: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

  ③外交代表的派遣:派遣使馆馆长和武馆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其他人员可直接委派,无须征求接受国同意

  ④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时期为其在华执行使馆职务的开始日期,除使馆馆长外其他人员职务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为开始

  ⑤外交团长一般由接受国中到任时间最长、等级最高的领事馆馆长担任。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A.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B.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

  C.通讯自由

  D.免纳捐税

  E.行动和旅行自由

  F.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可侵犯

  B.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管辖豁免。(派遣国可明示放弃)

  D.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E.其他特权与豁免

  3、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A.人员:馆长。(其家属、行政技术人员及家属通过协议或国内法加以明确规定)

  B.时间: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时起或经商定的其他时间

  4、义务:

  A.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B.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

  C.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其他用途

  D.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按程序办理

  E.不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