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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法学重点内容
www.110.com 2010-08-23 17:14

  一、总则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3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4故意犯罪的形态;5共同犯罪;6罪数;7财产刑;8自首、坦白、立功;9缓刑、假释;10追诉时效。

  二、分则

  1侵犯财产罪;2侵犯人身权利罪;3其他: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金融诈骗的犯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贪污贿赂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提示:掌握刑法学的要领

  一、不同的内容,需要掌握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需要深入细致地掌握,有的只需要淡淡地了解

  如同所有的考试一样,刑法学测试有“点”和“面”的问题。所谓“点”,即重点、基本点。属于点的知识,是历年必考的;对“点”的知识,着重测试掌握的深度和综合运用能力。与此相应,考生对点的知识应当有深入细致的掌握。所谓“面”,是指知识面。对面的知识,着重测试考生的掌握知识范围的广度,问题虽然较偏但很简单。与此相应,考生除掌握重点以外,也应当对刑法学有较为广泛的了解。属于面的知识,哪些考哪些不考,则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全凭概率了。

  二、刑法学总则中属于点的知识有以下方面

  (一)犯罪论部分:1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2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3客观方面的行为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5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6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7罪数形态,如想像竞合、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

  (二)刑罚论部分:主要是:1累犯、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2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3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4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

  (三)分则论部分:1两种犯罪的基本类型:犯罪无非是对“人”和“物”的侵犯,因此,犯罪的基本类型之一是对财产的侵犯,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基本类型之二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拐卖妇女儿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过失致人死亡、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常见罪名。2贪污贿赂罪中的贪污(实质是一种公务侵占)、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等犯罪,这类犯罪往往从与侵犯财产罪区分的角度测试。3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往往是从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基本类型犯罪的竞合、牵连的角度测试。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编造、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恐怖物质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招摇撞骗罪,伪证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的犯罪等。对这些罪名往往也是从与侵犯人身或侵犯财产犯罪区别的角度测试。如销赃罪与盗窃共犯的区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与伤害、杀人的界限等。5渎职罪中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这些犯罪往往从与受贿、挪用的关系中测试。6最后是经济犯罪,其中主要是诈骗类犯罪如金融诈骗罪(包括保险诈骗罪等8个罪名)、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伪劣商品的犯罪等,对这些罪也往往是从与诈骗罪的界限角度测试。

  其他问题和罪名往往属于面的问题,适当记点法律条文就可以了,碰上算运气。当然,掌握的面越宽越扎实,碰上并答对的几率越高、越有成算。所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三、注意掌握的角度

  (一)总论部分的点与分论部分的点之间的关系。

  1法条竞合关系:如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诈骗、抢夺、毁坏财物罪与其他包含盗窃。诈骗等相应方式的犯罪如贪污、职务侵占、伪劣商品等罪的区别。

  2数罪并罚问题,如想像竞合、牵连、吸收关系。结果加重犯,如盗窃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电力设备罪的竞合,伪造与诈骗行为的牵连等。这方面经常测试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如拐卖妇女又强奸的,暴力抗拒缉私、缉毒的,受贿又徇私枉法的,绑架又杀害人质的,保险诈骗又杀害被保险人的,等等。

  3共犯关系,如盗窃、诈骗与窝藏、包庇罪、赃物罪的界限。

  4形态关系。常见罪如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杀人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问题。

  一些属于“面”范围内的罪名,往往是因为与总论的点有关系而被测试。如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中的数罪并罚问题。

  (二)常见犯罪类型的界限。

  1盗窃、诈骗、抢劫、杀人、伤害、绑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2犯罪的转化,如盗窃、诈骗、抢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刑讯逼供、聚众斗殴等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定杀人、伤害罪。

  3侵犯财产罪与利用职务上便利侵犯财产罪的界限,如盗窃与职务侵占、贪污罪的界限。

  4侵犯财产与侵犯人身交织的犯罪界限,如抢劫、绑架与杀人、伤害、敲诈勒索的界限等。

  (三)题型。

  1大的案例分析题往往是总论部分的点与分论部分的点的结合。即常见犯罪类型与共犯、形态、罪(相竞合、牵连、转化等)、责任年龄、间接故意、认识错误、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结合在一起。

  2而任选题则不一定都是“点”上的问题,往往测试面上的问题。大约出这种题型的目的之一就是检测考生知识面。

  3迄今为止,司法考试大多以考案例或法律条文的方式进行。对案例形式的题而言(包括选择题中的案例),容易混淆的问题往往是把握的重要角度,如罪与非罪的界限;间接故意与过失的界限;预备与未遂的界限;未遂与中止、既遂的界限;共犯与单独犯的界限;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和貌似数罪并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自首与坦白的界限等。在分则中,则主要是容易混淆的犯罪之间的界限,如因为法条竞合而易混淆的犯罪;行为相近的犯罪;转化犯等。对于考法条和司法解释的题,则只能依靠记住一些重点法条和重要的司法解释。

  分论知识是发挥总论知识的基础。尤其是罪数。共犯和形态(未遂、既遂、中止、预备)往往是结合具体犯罪的特点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测试的,仅有相关总论的知识是不能正确答题的。相反,如果对具体罪或具体规定非常熟悉,即使不懂总论相关知识,也是可以正确解题的。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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