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司考难点精析 > 刑事法律 >
司法考试刑法之刑事责任年龄
www.110.com 2010-08-23 17:17

  基本概念:

  1.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有犯罪能力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基本理论:

  1.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达到重伤程度)论处的情形。

  2.强奸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两高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奸淫幼女的行为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

  3.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含了上述8种犯罪行为,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定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定绑架罪,因为绑架罪不在上述8种犯罪行为之内。又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定抢劫罪。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本条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本条款规定的,应依本条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决水行为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投毒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6.本条所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而非结果出现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

  7.所有过失犯罪,不管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8.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9.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

  10.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法典上的基本法条:

  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和该条有关的司法解释或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1.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2.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4.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是否能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5.198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

  【例题·多选题】1.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二,第60题)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考点:犯罪主体、共同犯罪

  解析:丁某的行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抢夺的,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同时按照《刑法》第29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肖某的行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理论,肖某和丁某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例题·多选题】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06年,卷二,第51题)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答案:CD

  考点:负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CD应选。AB中只要其没有实施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3.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2004年,卷二,第6题)

  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答案:C

  考点:犯罪主体

  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例题·不定项选择】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4年,卷二,第86题):

  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主体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构成

  解析:选项B说法错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或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5.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卷二第41题)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答案:ACD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即一些特殊放哪最行为向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转化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A项中,“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B项中,“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伤残与重伤不是一个概念,致人伤残不能认定为致人重伤,因此乙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丙显然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D项中,“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应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ABCD四项都正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