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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有罪原则
www.110.com 2010-07-23 15:30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行使审判权应有之义。刑事审判就是要通过法庭审理,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被告人有权出庭受审,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他人辩护,有权对控方证人进行询问,有权对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进行辨认和质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等。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如下:

  (1)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成为犯人或人犯。

  (2)不存在免予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3)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要由公诉人或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4)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

  (5)对于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注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决定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不是实体上的最终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具有确定某人有罪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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