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工伤损害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2)
www.110.com 2010-07-10 10:01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