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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白山市财政局等(3)
www.110.com 2010-07-10 13:16

 

一、被告白山市财政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5,945.91元;

二、被告白山市财政局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1998年1月至判决生效时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被告白山市财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孟繁甲

代理审判员  陈凤久

人民陪审员  李岩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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