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其它经济法案例 >
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为与与吉林洮南国家粮食储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方中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维山,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洮南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吉林省洗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和,该储备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哈达,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吉林洮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借用玉米仓单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帆、代理审判员吴庆宝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5月10日,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吉林洮南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洮南粮库)开出四张以该粮库为原始持单人、品名为玉米、数量各为5000吨的“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农产品标准仓单”并交与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公司),吉林信托公司即持该四张仓单向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提出抵押申请并与该所签订了抵押协议,将该2吨玉米的仓单作为吉林信托公司(交易席位号为28号)在该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抵押给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至同年7月10日,吉林信托公司28号席位上发生的亏损达1011万余元(其中部分交易是以其512号客户编码进行的),并支付手续费197万余元。同年7月7日,洮南粮库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林信托公司给付2万吨仓单的玉米款3300万元。

  另查明:1995年5月26日,案外人滁州市水利工程处从其席位(席位号为52号)上划出800万元给吉林信托公司,吉林信托公司即作为其第512号客户的保证金收取了该800万元资金。同年6月29日,洮南粮库副主任方明学以该粮库的名义向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提交一份申请书称:贵所38号席位、52号席位所用的大部分资金是我粮库的货款,95年卖出的粮款除转28号席位800万元外,其余粮款尚未向我粮库交纳,请贵所暂扣留上述两席位的资金,协助我库追回粮款。同年6月30日,38号、52号两席位的客户王忠发写一声明称:洮南粮库在38号、52号席位上共有粮款8859034.40元,暂将粮款、平仓盈利和剩余的565张仓单存放在上述两席位上,方明学有权随时将粮款和仓单调出。后方明学亦在该声明上签注:同意将上述款项、盈利及仓单划到11号席位上(其会员单位为洮南议价粮油贸易公司)。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