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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0 12:50

  (二)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

  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即是它所保护的对象是相当广泛的,大致可归纳为3类:

  首先,非物质利益。这里所说的非物质利益是指“包括公民与生俱来的或依法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个人尊严权、人身不受侵犯权;人格与名誉权、商业信誉、私人生活不受侵犯权、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自由往来、选择居所和住所的权利、、著作权,其他不可转让的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转移的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可见,在非物质利益这个概念中囊括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不但是是人格权,身份权,还包括在此之外的其他人身非财产权利和非物质利益。在这个范围中,尽管没有区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但是还是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都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其次,对死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由他人行使和保护其中包括有权利人的继承人实现和保护。

  再次,规定了对侵害公民财产权的作为(不作为)所致的精神损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给予精神损害补偿,是为对侵害公民财产权而致的精神损害的有限制的赔偿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其他国家很少以精神损害赔偿予以保护。

  “如果公民因侵犯其人身非财产权利的行为或侵害属于公民的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身体的或精神的痛苦),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侵权人用金钱赔偿上述损害。”这一条完整的立法表述足以确立俄罗斯精神上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至少说是可以与《瑞士民法典》相比美的显要地位。

  (三)精神损害的赔偿的归责原则

  在俄罗斯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于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在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形有4种:

  1.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健康损害。

  这里所说的高度危险来源是指使用交通工具,机械装置,高压电力,原子能,爆炸物,剧毒品等;从事建筑物和其他建筑活动等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活动。对这种情况下,只要造成了损害,对高度危险来源的占有有所有权、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或其他有占有法律依据的(租赁权、依委托书对交通工具的管理权、依有关机关关于对高度危险来源的指令等)法人和公民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高度危险来源的占有人证明是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是该来源脱离了占有人的占有,则对该来源所致的损害不负责任,而是由非法占有人负责。可见,确定对于这种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依简单的所有权原则,而是依所有权原则为基础,依占有原则为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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