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访和隐私权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应用新闻价值加以概括,即公民的个人信息对公众而言具有新闻价值,那么就不能以隐私权保护为由来对抗新闻媒介的新闻采访。何谓“新闻价值”?依据学者Prosser的界定,凡是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足以激起大众探知的欲望和权利,以及促使媒体或其他咨询渠道报道者,都可认为具有新闻价值。简言之,凡是足以引起公众好奇心或媒体报道兴趣之公共事务,均属具有新闻价值者。因此,新闻价值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新闻采访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恩格斯在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时提出的原则是: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一旦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关联,就表明其不具有隐私的特性,新闻媒介的报道就不是对个人秘密信息领域的侵犯。尤其是那些社会公众人物,他们的很多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联,已经不是个人隐私,新闻媒介对此进行报道,可以让世人知道有关情况,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新闻媒介可以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以引起社会公众的谴责,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新闻报道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一般而言,公众对外界信息的关注,特别是对社会中知名人士的关注,是很正常的心理。由此产生的意欲了解他们有关的信息的兴趣就叫做公众兴趣。如果新闻媒介的报道涉及到个人信息,但其在社会公众的兴趣范围之内,就不是侵犯隐私权。
在以公众兴趣作为新闻采访与隐私权保护的界限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公众兴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新闻媒介在进行新闻报道之前,一般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或某些社会公众的看法对新闻是否符合公众的兴趣加以大致的判断,然后发出新闻。至于新闻是否真的符合公众的兴趣,则要从其引起的社会反响来加以认定。如果一般的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持反对态度,可认定新闻报道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在对公众兴趣进行判断时,应根据社会中大多数人的看法来决定一个新闻报道是否能符合公众兴趣。所谓大多数人是指与报道中个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一般成年人。(二)每个人的个人情况不同,其兴趣也就不同。公众兴趣也有正当、不正当之分。如对影星或官员的行踪的兴趣是正当的,其与社会公众利益并行不悖,而对影星的性生活或裸体的兴趣则是不正当的,其不但与社会无益,反而会丑化社会环境。显然只有正当的公众兴趣才可以限制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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